正确处理县域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继续严格控制人口数量,努力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加强水土保持与减灾防灾工作,使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同步,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三、创新体制,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
8、实行简政放权。赋予各县(市)相当于设区的市的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限。对需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事项,继续按现行程序报批。对涉及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跨县(市)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森林、海域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由设区的市审批或由设区的市审核后报省审批。其余的省、市级政府审批权均授予各县(市)政府行使,由县(市)自行审批。
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政府事权,按照市区一体、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适当扩大区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省直部门要按照上述放权的原则要求,采取委托、授权和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等办法,抓紧出台具体放权事项,切实落实到位。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立足创新,强化服务,加强监管。要围绕县域经济发展,不断拓展政策空间,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对与基层发展关系密切的省属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下放设区的市或县(市)管理。
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后,设区的市党委、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县(市)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推进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的落实,帮助分析研究发展中的问题,谋划发展思路,制订完善发展规划,同时,切实承担起对区域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以及跨县(市)建设项目的协调等责任,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设区的市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营造县域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县(市、区)要把扩权作为加快发展的机遇,服务发展的动力,强化宗旨意识,加强对基层群众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运作。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依法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媒体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9、建立县级财政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现行财政体制,加强对县级财政的监督管理。省直各部门对县(市)的各类专项补助直接下达到县(市),抄送各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备案。省对县(市)一般转移支付补助一定五年不变,县(市)支出和收入增减均不调整省对县(市)转移支付补助。除省政府明确规定外,企业各项收入原则上按属地原则划归当地。今后,省、设区的市、县(市)相互之间联合新办的工业园区和联合投资的企业,其产生的财政收入按双方协议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