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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强项目分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定期向省委、省政府及各设区市通报全省及各地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及时研究本地区的项目发展问题。
  (二)加强项目工作的考核。考核对象包括省有关主管部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重点考核项目的前期、实施工作。项目前期工作侧重考核项目策划、生成、储备和推介、引进、交易、转化等情况;项目实施侧重考核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以及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情况。
  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底对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网上通报或以其他方式通报。对于连续两年在项目工作考核中被评为表现差的单位和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有关领导的工作表现记入其政绩档案;对在项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在省重点项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省行业重点项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设区市、县(市、区)重点项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对项目管理部门的效能监督。监察部门和机关效能中心,要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加强对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行政监察和效能监督,查处和纠正行政管理监督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重点查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转让、招投标、资金拨付、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四)改进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发展计划、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质量、安全、金融等部门,应转变监管方式,形成监管合力,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监管。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政府投资项目综合执法的办法。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制、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对审计、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对违法违规人员要坚决予以查处。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登记制度,对于在项目报批、申请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背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公开披露,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活动,具体工作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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