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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强项目分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建立项目储备库。省、设区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分级设立项目储备库,按“分级储备、全省联动、滚动更新”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入库项目进行科学合理分类,以满足各种检索的需要。利用全省政务网络系统,实现省、设区市、县(市、区)各级项目储备库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整合现有的省重点项目在线跟踪管理系统、项目储备库、推介转化网等网络资源,向社会提供产业与项目投资信息。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建项目评审小组,每半年对策划生成的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并组织实施可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四、加强在建项目的指导、协调
  (一)实行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制度。省重点在建项目应制定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具体办法,以及项目年度投资目标计划、主要阶段性形象进度计划和月度计划任务。省行业重点项目和设区市、县(市、区)重点项目应参照省重点项目制定和执行目标管理制度。
  省重点办负责牵头组织检查、督促、指导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本地区重点项目的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所在地省重点项目的各项服务、协调工作,确保省重点项目顺利推进。
  (三)落实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每年要推出一批项目,委托项目中介组织或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方案设计,吸收社会投资。选择若干个预期收益稳定的新建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股份制融资试点。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拨付承诺的财政性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上一级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省财政厅应尽快研究制定提高财政资金拨付效率的具体办法。
  五、加强对项目工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一)建立和完善项目信息报送制度。省重点项目的项目业主或筹建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实施进展情况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时报送当地发展计划部门。省行业重点项目和各级政府重点项目业主单位在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发展计划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省发展计划部门。
  实行重点项目信息在线管理。省重点项目应全部做到信息在线传递、汇总和管理,实现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在线监控。省行业重点项目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情况,加强本部门本地区重点项目信息传递、汇总和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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