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计划安排:省里先在五河县、霍邱县和明光市各安排一个集中建房点,8月底前核定集中建房点数和户数,9月上旬完成建房点规划、房屋设计和开工建设。在抓试点的同时,省民政厅要积极指导面上建房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全面开展工作,在元旦前完成80%以上倒房户的住房重建,春节前基本保证倒房户搬进新居。
二、资金筹措
(一)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移民建房资金筹措及相关政策
1.资金筹措渠道: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省里积极争取国家移民安置资金政策补助,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多渠道筹措建房资金,同时今后所有涉及农村经济发展资金,原则上都要对新的移民安置点优先安排和重点倾斜,主要包括以工代赈、人畜饮水资金、农网改造资金、贫困地区交通道路项目、农村改水改厕资金、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等。
2.相关政策:对打保庄圩占用的耕地,由农业税征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减手续后,不再征收相应的农业税。对移民安置占用耕地,应承担的占补平衡任务,由当地政府负责复垦旧宅基地或开垦其他土地作为补充,新增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并达到占补平衡,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减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移民安置中涉及的灾民建房用地,经认真核实,逐户登记造册,一律免缴耕地占用税。在灾后移民安置过程中,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居民住房建筑工程,经地税机关审批后,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移民安置点、安置区宅基地一律由当地政府无偿提供、划拨。
(二)其它地区灾民建房资金筹措
1.资金筹措渠道:采取“一个为主,五个一点”的办法,即自筹为主,银行贷款、保险理赔、互助互济、社会捐赠、政府补助各一点,多渠道筹集。建房补助资金,省、市两级按照7∶3比例共同负担,市负担部分由省通过财政结算直接扣款。中央灾后重建补助经费下达后,省财政将按照上述资金负担比例,分别冲抵省、市财政安排的资金。
各级要压缩行政经费和集中调控非税收入用于灾民建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一律压减5%,由同级财政统一收回,集中用于支持灾民建房,有对口支援任务的市、县(市、区)将由此集中的资金用于对口支援;省财政对省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收入在原集中调控的基础上,再按5%比例筹集用于灾民建房。
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赠资金用于灾民建房,企业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捐赠可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救灾捐赠资金,凡捐赠者有明确意向的按意向使用;没有明确意向的,统筹用于灾区建房。
2.资金使用管理:灾区建房资金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平均分配和有偿周转。建房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区建房数量和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分配下拨。乡(镇)政府要建立建房资金专帐,坚持集体研究,严格审批和发放手续。建房补助资金的发放,由乡(镇)统一登记造册,由补助对象签名盖章,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