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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建房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建房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3]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省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和其它地区灾民建房工作,确保灾民在入冬前搬进新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及要求
  (一)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移民建房原则及要求
  1.重建原则:坚持“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兑现政策,自主建房”原则,将移民安置与村镇建设相结合,采用建保庄圩和外迁到安全区的安置方式,将居住在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的群众迁移到安全地区,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2.安置范围:今年完成从15处行蓄洪区和淮河河滩地上紧急转移出来的8万户、30万灾民的住房重建工作。
  3.建设标准:保庄圩面积按人均60—100平方米控制,内部排水采用7—10年一遇标准。移民安置建设包括群众住房和公共设施两部分,住房按每人20平方米,砖瓦房结构。公共设施包括生产和生活道路、供水、卫生、教育等。
  4.计划安排:灾区外迁或后靠安置18万人,新建保庄圩安置12万人。淮河干流生产圩和河滩地内人口一律迁到堤内安全区安置;除蒙洼、城东湖、瓦埠湖蓄洪区部分人口采用建保庄圩方式安置外,其他行洪区均采取外迁方式安置。工作步骤为:9月中旬完成集中安置区房屋、道路、农电网、给排水规划;10月中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10月中下旬动工建房,12月底完成,2003年春节前基本具备入住条件并搬迁。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各县(市、区)要在8月底以前完成移民安置户数、人数核实工作,9月上旬完成安置点的确定和安置区规划并逐级上报。
  为认真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省里确定先在颍上县邱家湖行蓄洪区进行试点,于10月底前完成房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其它地区灾民建房原则及要求
  1.建房原则:按照“规划引导,因地制宜,自力更生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原则,尽量与农村小康住宅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基本要求:无整体规划不得建设,无房屋设计不准施工,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被洪水冲毁淹没的村庄原地重建,不得在易发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地方和其他复杂地带选址建房;在房屋的建筑结构上,原则上不提倡建平房,鼓励多建楼房,提高住房的抗灾标准;住宅、道路、供水、排水、绿化等各项生活服务设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逐步配套,逐渐完善。要充分利用重建家园的机会,彻底改变过去许多地方脏乱差的落后面貌,逐步提高农村群众居住条件和环境质量。要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节约土地的原则,因地制宜,以自主建房为主,以集中建房为重点。灾区五保户倒房的恢复要注意与灾区敬老院的修建和扩建相结合。因灾倒房数量较大且财力不足,在短时间内难以一次性恢复住房的,临时安置以确保安全过冬为目的,主要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确需搭建临时简易住房的,应就近相对集中,利用旧料,做到防风防雨防雪防寒。
  3.补助对象及标准:灾民建房由本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上报,乡镇政府审查核定,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实力、倒房数量和分布情况、群众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决定是连片建房还是分散建房,确定补助标准。政府补助原则上按每间600元,重点补助对象为因灾倒房中的五保户、烈军属、常困户和主房全倒户,其他部分倒房户原则上少补助或不补助。建房对象、补助标准的确定和建房款物的发放,要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做到款物数额公开,发放对象公开,发放结果公开,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新闻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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