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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下列受助人员应由救助站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派人接领方可离站,如属无亲属、无所在单位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派人接领的,由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门通知该受助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民政部门派人接领。其中跨省的,由省民政部门负责通知。
  (一)未成年人、老年人;
  (二)行动能力差的残疾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省民政部门通知我省接回的、流出外省且无法查明具体市、县(区)户口、地址、亲属及所在单位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省民政部门指定省直属救助机构派人接回并临时安置,确实无法查找的,由省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对留站时间超过一个月,确实无法查明其亲属家庭住址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站应及时报告主管民政部门,主管民政部门应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将其妥善安置。
  对于当地确有困难无法落实安置的上述人员,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后,属深圳、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潮州、揭阳等地级以上市所辖市、县救助的可送省杨村救助安置站安置;其它市、县救助的可送省救助安置中心安置;属未成年人的可送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安置。
  第十七条 救助站应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保管期限为两年,伤亡受助人员的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十八条 救助工作应接受社会的监督。救助站应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立投诉箱和主管民政部门的投诉电话,对投诉人的申诉、控告和投诉,民政部门及救助站应认真调查并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及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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