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城市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2004]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和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第三条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
第四条 救助站是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设立、民政部门主管、专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的事业单位。救助站的设立和撤销需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救助工作协调机制,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安置流浪乞讨人员。
第六条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不得将流浪乞讨人员运送至行政区域边界弃之不管。须跨省接领的,由省民政部门或救助站按规定办理;省内各市之间接领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负责;各市范围内接领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负责。各级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