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每半年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一次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省政府对各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和政策落实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
建立就业再就业投诉举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把控制失业率、新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省委、省政府每年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全面考核,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区),责成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省直有关部门每年对本系统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八条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党委、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一)没有将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但没有认真执行的;
(二)不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政策,致使就业再就业政策不落实的;
(三)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的。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党委、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政策,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不按规定筹集就业再就业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
(四)有其他违反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截留、挪用、私分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