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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办发[2003]27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精神,保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工作实行党委、政府负责制。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就业再就业工作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再就业的统筹协调工作,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税务、工商部门负责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税费减免政策,计划、经贸、教育、民政、人事、建设、统计、物价、宣传等相关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做好就业再就业相关工作,纪检机关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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