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行业
供应给顾客的糕点、月饼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9月19日 深地税发[1995]346号)
各分局:
近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行业供应给顾客的糕点、月饼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5〕171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服务业’第(三)项‘饮食业’的注释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的精神,凡是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其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你市一些酒(饮)店、酒楼、宾馆除给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外,也相应供给一些自制糕点、月饼等食品给顾客食用,是属于饮食业的经营范围,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应一并按‘饮食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