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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8日 深地税发[1995]337号)

各分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称:“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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