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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路桥费收入应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路桥费收入应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5月2日 深地税发[1995]120号)

各分局:
  关于对路桥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过路费、过桥费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1995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中又强调,对过桥过路费等不得减免营业税,原来的减免税规定一律停止执行。因此,对过桥过路费收入应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征税,适用税率是5%,以路(桥)收费站为纳税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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