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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建安企业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应征营业税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收取的临时
       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应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 深税联发[1994]77号)

各分局:
  近接一些分局电话,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购买方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和工程价款一并收取的,在财务上也作为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因此,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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