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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8日 深税联发[1994]45号)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52号)称“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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