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16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163件规范性文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深税发〔1993〕401号)
2.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中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3〕409号)
3.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税发〔1993〕410号)
4.关于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的通知(深税发〔1993〕439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深税发〔1993〕441号)
6.关于为纳税人开具银行帐号证明的通知(深税发〔1993〕446号)
7.转发省税务局关于抓紧编制企业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的紧急通知(深税发〔1993〕489号)
8.关于税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3〕510号)
9.关于医学美容康复业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税联发〔1994〕9号)
10.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深税联发〔1994〕19号)
11.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深税联发〔1994〕24号)
12.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深税联发〔1994〕26号)
13.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准印制广东省使用林地补偿费专用收据的通知(深税联发〔1994〕28号)
14.关于启用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的通知(深税联发〔199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