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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备注:1.核定计税营业税=核定装修面积×每平方米核定计税营业额
     2.宝安、龙岗村镇家居装修计税营业额最低指导性标准可在上述标题基础上下调20%,具体可由分局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自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下发农行全省统一金融业务收入发票式样的通知
         (2000年7月6日 深地税发[2000]466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农行全省统一金融业务收入发票式样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60号)转发给你们。该票为两联电脑机外发票,是全省农业银行收取金融业务收入的唯一合法凭证,凡我市农业银行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业务收入均应使用该凭证。该票由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按照自印发票的管理程序,统一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机关申请印制,并按季核销,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我局的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该票于2001年1月1日启用,各主管分局应通知其于2000年11月1日以前到我局申请印制发票,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业务收入发票》式样(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
        农行全省统一金融业务收入发票式样的通知
        (2000年6月9日 粤地税发[2000]16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的申请,现将该行全省统一格式的金融业务收入发票式样下发给你们(票样见附件)。该票为电脑机外发票,一式两联,第一联:记帐联;第二联:发票联,采用无碳水印纸印制。规格为:19.8×10厘米。业务收入种类开具的内容如下:
  一、利息收入;
  二、结算收入;
  三、手续费收入;
  四、出租设备收入;
  五、对外投资收入;
  六、经营证券收入;
  七、其他收入。
  请各市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监制。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金融业务收入发票式样(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12日 深地税发[2000]47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是在深圳市取得应税收入的军队、武警,属于应缴地方税种的,应依法向我局主管分局自行申报纳税,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并接受主管分局税务检查。
  二、对于军队、武警对外取得应税收入、进行经营行为或有偿服务等,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而使用部队印制的内部收据的,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单位也不能以此作为入帐凭证。
  三、各主管分局必须加强对军队、武警取得应税收入的税务检查,在今年的10月30日前应对所有军队、武警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未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的,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并在11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局征管处。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对部队的税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确保税款足额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通知
        (2000年7月21日 深地税发[2000]503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复函》(粤地税函〔2000〕1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开办的储金性财产保险业务从2000年10月1日起必须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保险储金发票,原来使用的“保险储金收据”使用至2000年9月31日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到主管征收分局和市局办理申请自印发票的手续。
  二、从2000年10月1日起,“保险储金收据”为不合法凭证,不得入帐,主管征收分局和检查分局要加强对“保险储金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控,对违法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保险储金发票”票样(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复函
        (2000年4月20日 粤地税函[2000]184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保险储金收据”的请示》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开办的储金性财产保险业务使用统一的保险储金发票(票样见附件),该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财务记帐联;第四联:业务留存联,规格为20×10.3CM。考虑到你公司的实际情况,该发票由各地级以上市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监制。
  附件:“保险储金发票”票样(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10日 深地税发[2000]686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2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加强我市金融行业的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金融行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所有内资、外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典当行)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手续费收入、出租设备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开具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二、上述单位所需的发票符合自印条件的,必须在2000年11月1日前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印制发票申请书》,办理相关手续。发票的式样可由各单位自行设计,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到指定的市东鹏印刷厂印制。用量比较小的,可以到税务机关领购。
  三、各征收分局要及时将通知告知各金融单位、机构,各检查分局、征收分局要对上述单位加强对金融行业专用发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单位未用完的自印票据,可以使用至2000年12月31日止,从2001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专用发票。
  附件: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名单

附件: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名单



  1.招商银行
  2.深圳发展银行
  3.深圳市商业银行
  4.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5.华夏银行深圳分行
  6.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7.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
  8.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
  9.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10.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分行
  11.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
  12.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13.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14.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15.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16.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
  1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18.三和银行深圳分行
  19.渣打银行深圳分行
  20.花旗银行深圳分行
  21.富士银行深圳分行
  22.宝生银行深圳分行
  23.新华银行深圳分行
  24.华联银行深圳分行
  25.永亨银行深圳分行
  26.道亨银行深圳分行
  27.荷兰银行深圳分行
  28.广东省银行深圳分行
  29.东京三菱银行深圳分行
  30.巴黎国民银行深圳分行
  31.法国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32.东方汇理银行深圳分行
  33.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
  34.亚洲商业银行深圳分行
  35.荷兰商业银行深圳分行
  36.德累斯登银行深圳分行
  37.北海道拓殖银行深圳分行
  38.比利时联合银行深圳分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
        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29日 粤地税发[2000]6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金融行业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金融行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手续费收入、出租设备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经营金融业务的各有关机构,所需的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监制。需全省统一发票式样的机构,应于2000年5月15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其他有关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各机构已印制未用完的票据,经地级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使用至2000年9月30日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局征管范围进行局部调整的通知
       (2000年10月11日 深地税发[2000]699号)

各分局:
  我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以来,基本上体现出其优越性,但在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上,还需完善理顺。根据各分局反映的情况和要求,以及机关处室的意见和局领导的指示,我局的税收征管范围划分需进行局部调整。现将调整范围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只征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结合我局征收、检查分局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实际情况,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现在检查分局管理移交给征收分局管理。
  二、企业双定户由检查分局管理移交给征收分局管理。但首先应由检查分局根据这类纳税人经营收入情况,确认其是否有建账的条件,如符合建账条件的,必须要求纳税人进行建账;如其经营规模较小,未有建账能力的,由检查分局确认为双定户后,移交给征收分局。检查分局应对目前的企业双定户进行清理,做好交接工作。
  三、上述征管范围的划分从2001年1月1日(税款征收期)执行。各检查分局必须整理好需移交的征管资料,做到一户一档或电脑打印出纳税户清单分类分项移交给对应的征收分局,如征管资料不齐,征收分局可拒绝接收,待检查分局整理完整后移交资料才接收。资料交接工作必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以上涉及征管范围调整的纳税户的税源调查、电脑软件需求及在电脑中对纳税户进行划分,由市局计财处、个人所得税处、计算机中心负责,征管资料交接以及企业双定户的户数统计由征管处负责,并由征管处总协调。
  五、各有关分局将涉及到调整征管范围的纳税户清单、纳税户数统计、资料整理、税源统计等,于11月30日前分别报市局征管、计财等有关部门。
  六、各有关单位对此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做好充分准备,有关分局要指定一名主管业务副局长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抓好落实。各有关分局要从大局出发,从方便征管、强化征管手段出发,按时保质圆满完成这次征管范围的局部调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
       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23日 深地税发[2001]160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深圳区划范围内,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段通行费收入的税收征管,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及桥梁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8〕166号)规定执行。
  二、超出深圳市区划范围外的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的税收征管,比照此文执行。各有关主管分局要按照文件规定,与外市县受托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三、凡涉及此类问题税收征管的有关分局,要定期对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的税收征管以及发票使用问题进行检查和监督。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有关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
      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19日 粤地税发[2001]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下简称高速路、桥)通行费收入的税收征管,根据《征管法》、《营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对我省高速路、桥通行费收入的征管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跨行政区划高速路、桥通行费收入应纳营业税的税收征管,严格按照省局粤地税发〔1995〕158号规定执行。集中征收点原则上设在高速路、桥经过路段比例最长或指定的市、县(市),由纳税人统一向集中征收点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报交纳,俟后依比例按规定的预算科目解入沿线有关市、县(市)金库。负责集中征收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并负责高速路、桥经营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
  二、沿线有关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对从事高速路、桥项目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确立其纳税主体。
  三、有关市、县(市)参与高速路、桥营业税分配的地方税务局应与负责集中征收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受委托地方税务局应填写《委托代征税务登记表》,办理委托代征税务登记。办理完委托代征手续后,有关地方税务将税款缴库的预算科目帐号和盖好征收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交由负责集中征收的地方税务局,负责集中征收的地方税务局在征收税款时一律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将税款按路段比例直接解入各有关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预算科目帐户。
  四、负责集中征收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将有关的纳税资料、报表按纳税期报送高速路、桥沿线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五、高速路、桥通行费收入应纳营业税的年度汇审工作,由负责集中征收的地方税务局负责牵头,组织沿线有关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进行。年度汇审工作应在次年的一季度内完成,汇审工作结束后,于4月10日前将汇审报告上报省局。
  六、有关委、受托方必须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票证的结报缴销。系统内互相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的通知
       (2001年3月15日 深地税发[2001]235号)

各分局:
  为规范纳税证明的开具、管理工作,市局决定启用统一格式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从4月1日起,各分局一律启用市局统一格式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见附件1)。
  二、纳税人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持税务登记副本(单位)或身份证(个体纳税人)到主管征收分局(征收所)申请开具。征收分局(征收所)负责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并负责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归档。
  三、开具纳税证明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税政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要妥善保存纳税证明,并严格按规定填开或打印,不得弄虚作假。凡有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承办人员责任。
  四、手工查询、开具纳税证明的工作量大,市局计算机中心应在5月30日前设计好有关打印、管理软件,并在6月1日前启用,以保证分局工作需要。从6月1日打印软件启用后,一律使用电脑打印。
  五、纳税证明的核准人为分局(征收所)领导,未经分局(征收所)领导审核,一律不得对外开具。
  六、纳税人有欠税的,请提请公安机关控制出境指标。
  七、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式样(略)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式样(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1日 深税联发[1994]3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转发给你们。深圳市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该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仍按深圳特区的有关规定处理。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除第二条第(二)项外,以本规定为准,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
        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 深税联发[1994]94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办发〔1994〕018号)转发给你们。以后,我市从事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有一次收取多学年费用的,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比照上述文件精神处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
        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11月7日 粤国税办发[1994]018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原中山市税务局税发〔1994〕244号请示悉。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收取多学年费用,如何按期计算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所得税的计算原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企业一次收取三个学年的费用,应按一次收取费用总额的三分之一确定各年的收入额,并计算缴纳所得税;年度内各月收入额的确定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17日 深地税发[1995]24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市已经统一内、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对我市内、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获利年度确定和计算减免税期限一律按国税发〔1995〕121号执行,过去执行中有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应纠正过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
       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6月12日 深地税发[1997]30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转发给你们,其中第三条“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中所说的资产评估后的税务处理不适用于固定资产评估。对因股权重组进行固定资产评估以后的税务处理,我市仍按深税发〔1993〕5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经批准首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和经批准,特区实行农村向城市、农民向居民“两个转变”而首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并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其增值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再按本规定有关条文进行调整。其余请遵照执行。
  请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对股份制改组业务,已按深税联发〔1995〕18号转发国税发〔1993〕139号的规定做出处理的,可不再调整。
  (此条废止)注(注:此条款从1998年6月24日起无效。此条原文为:本文件内容适用于我市内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
        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9年2月3日 深地税发[1999]59号)

各分局(不发第一、二检查分局、登记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今后遇到类似文中所述问题时,比照此文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12日 深地税发[1999]450号)

各分局(不发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符合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其技术开发费的抵扣可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批后,在征收分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检查分局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市局涉外处。
  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
      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6日 深地税发[1999]506号)

各分局(不发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本年度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一
      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0年4月5日 深地税发[2000]192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1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以后如遇类似情况,请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批复(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0日 深地税发[2000]322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历年可予以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均以设备购买年度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额为基数计算。
  二、符合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其设备投资款的抵扣可在设备购买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主管检查分局按文件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再呈报市局审批。
  附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2000年6月5日 深地税发[2000]364号)

各分局(不发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市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如发生财产损失,应在次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其中当年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检查分局按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市局涉外处;当年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检查分局应在审核后呈报市局审批。
  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
     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8日 深地税发[2000]433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转发给你们,凡以前发文与此文有抵触的,按此文执行。市局补充意见:境外企业应税收入若按本文规定并入境内机构收入纳税,境内机构在纳税申报时应在有关申报表中予以注明;主管分局在开具售付汇完税证明时,可根据该项目境内机构完税凭证、相关税种申报表和合同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7月12日 深地税发[2000]483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通知》第十条的申请时间和审批权限:企业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其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通知》要求的各项资料。主管检查分局进行严格审核后呈报市局,市局批复后将批复文件分送相关检查、征收分局。
  检查分局应将市局批复文件送达企业,并将其录入电脑;同时应对企业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优先税务检查。
  二、关于《通知》第十一、二条的审批程序:企业应在每年4月15日以前向主管征收分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在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将征收分局受理盖章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批准抵免文件复印件、购置设备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附件3)报送主管检查分局,申请当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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