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9: 市局和分局未以文件形式批准的可自行填开建安
发票的企业名单和分局委托带征建安税收的代征单位名单
(需清理收缴建安发票企业名单)
一、罗湖分局
(一)龙发实业公司(市局批准领购自行填开)
(二)供电局(分局批准代征)
(三)莲塘房地产公司(分局批准代征)
二、福田分局
(一)胜捷消防器材工程公司(市局批准自印填开)
(二)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市局批准自印填开)
(三)捷星工程有限公司(市局批准领购自行填开)
(四)盛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市局批准领购自行填开)
(五)东润建筑工程公司(市局批准领购自行填开)
三、南山分局
(一)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分局批准代征)
(二)华侨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分局批准代征)
(三)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分局批准代征)
(四)市供电局南头服务部(分局批准代征)
(五)义达税务代理南山分公司(分局批准代征)
四、蛇口分局
(一)蛇口新华南锅炉工程部(市局批准自印填开)
(二)赤湾海洋石油设备修造公司(市局批准自印填开)
五、宝安分局
(一)龙华及电服务公司(征收所批准领购自行填开)
(二)观澜农电服务公司(征收所批准领购自行填开)
(三)宝安供电服务公司(分局批准代征)
(四)宝安农电服务公司(分局批准代征)
(五)松岗农电服务公司(分局批准代征)
(六)松岗建设办公室(分局批准代征)
(七)松岗物业发展公司(分局批准代征)
(八)沙井城市建设办公室(分局批准代征)
(九)石岩城市建设办公室(分局批准代征)
(十)公明城市建设办公室(分局批准代征)
(十一)公明农电服务公司(分局批准代征)
(十二)龙华城市建设办公室(分局批准代征)
(十三)福永城市建设办公室(分局批准代征)
(十四)福永农电服务公司(分局批准代征)
(十五)光明基建公司(分局批准代征)
六、龙岗分局
坪地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分局批准代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和《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30日 深地税发[1997]391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承包租赁企业的建帐类型及标准,请各分局依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和纳税人经营收入情况,尽快使定额管理达到科学化、规范化、使核定定额更加合理、公平。今后,每年在1月、7月应进行定额调整,平衡建帐户及“双定户”的税负水平。
三、为确定建帐户类型,掌握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建帐情况,请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从8月1日开始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启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企业建帐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纳税人将登记表的第三联贴于总帐封皮的背面。
四、为解决建帐户入帐凭证问题,加强税源控管,从9月1日开始在全市服务业、娱乐业中启用《深圳市业户营业汇总凭证》(式样见附件2),要求纳税人每日填制《深圳市业户营业汇总凭证》,并将发票或收银单(没有这两种凭证的用登记卡)等原始凭证附于《深圳市业户营业汇总凭证》后入帐。
五、个体户、私营企业、个人承包企业的建帐户纳税申报,由于涉及固定资产、存货、待摊费用的确定与核定问题,此项工作可推迟至9月1日起进行。成熟一批申报一批,保质保量进行。
六、罗湖、龙岗分局要继续抓好个体户建帐试点工作,并认真总结经验。市局在适当的时候选择一个分局召开建帐工作现场会,以推动建帐工作发展。各分局要与工商、私营、个体协会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建帐的有关工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1.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企业建帐登记表(略)
2.深圳市业户营业汇总凭证(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地来深从事建筑
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机构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19日 深地税发[1997]510号)
各分局:
对外地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机构的税务征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最近发现部分基层单位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为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现将对外地来深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有关税务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来深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五条的规定,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由设在外地的总机构汇总缴纳。如选择与外地营业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须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第
九十条的规定办理。上述分支机构在申报纳税时只需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提供在深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及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的外出经营证明。
二、未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只在我市从事临时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如能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则企业所得税回当地缴纳,其他税收在我市缴纳,提供不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企业所得税连同其他税收均在我市缴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10月10日 深地税发[1997]542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登记分局:
现将《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注(注: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2年修订后编号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6件并作了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住宅出租屋实行《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制度。”删除该条第二款。
(二)第七条修改为:“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将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将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材料送到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租赁双方必须按前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三)删除第十八条。转发给你们,同时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市政府第63号令规定,出租房屋业主,应到房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但此类纳税人较多,而且出租房屋也不正常,其报停、开业也较频繁。为便于控管,由各征收分局(所)受理注册登记,并发给纳税卡(只登记不发证)。受理其注册登记时,应要求出租房屋业主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业主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此项工作由主管管理科负责,并在办税大厅设立窗口办理,申报登记资料应按户归档,并录入电脑。
二、各征收分局和宝安、龙岗分局必须加强与各级房屋租赁部门联系,具体商讨提供资料的时间与办法,一般应10天提供一次,以便加强对出租屋税收控管。对一些边远地方业主出租房屋,税收较难控管的,可委托当地村委、街道办或租赁办等能有效控管出租屋的有关部门代征税款,并按税法有关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三、各分局在检查出租屋纳税情况时,要注意与当地村委、居委会以及租赁管理部门等联系,掌握出租屋的租赁情况,防止假借住真出租和签定假合同降低租金标准偷逃税款的行为。对偷逃税款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典型案件需报市局。在检查中遇有阻挠税务机关执行公务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213号)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所偷逃税款追缴入库。
四、各分局(所)在办税大厅要做好出租屋租赁的登记和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并根据各分局(所)管理情况、印发必要的宣传资料,让纳税人明白出租屋的税收鉴定管理规定,提高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自觉性。
五、各分局在办理纳税人登记时,以分局为单位进行编号,计算机中心应协助各分局做好电脑统一编号和电脑软件的编制工作,保证各分局(所)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分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报告。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
(1997年10月9日 深地税发[1997]543号)
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1997〕47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严格执法。
各征收、检(稽)查分局在征收、检查或查处税务违章案件时,发现有未换证的纳税人,如已超过税务机关限期办理期限的,应责成其在3日内,到税务机关登记部门先办理换证手续,接受处理。否则,对该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缴纳、领购发票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的要求,税务机关不予以受理。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13日 深地税发[1997]591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减少征纳双方工作量,降低征税成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市政府批准的《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积极推行电子报款和税款征收无纸化的批复》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缴纳地方税种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报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电子申报即报税自动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履行报税义务的一种报税方法。
第四条 深圳市地税电子报税由深圳市地税各级税务机关管理,其表格格式及规定统一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和解释。
第二章 电子报税的申请和确定
第五条 纳税人采用电子报税前必须在与税务机关联网的银行开设纳税户,并凭其证明到征收分局(或征收所)指定的“电子报税协议签定”窗口领取并与税务机关签订《电子报税协议书》,然后到征收分局(或征收所)指定的“电子报税开(销)户”窗口办理电子报税开户手续。
第六条 电子报税系统分为报税机报税、微机报税和电话报税三种方式。其中电话报税只适用于双定户报税,其他纳税人可选择报税机或微机申报纳税。不管是哪种方式,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指定的开户银行开设纳税帐户,该帐户一经设立,不得随意变动。如需改变纳税帐户,须严格按程序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对于使用微机报税的纳税人,其微机报税软件由纳税人自行安装或委托微机厂家安装;对于使用报税机报税的纳税人,在办理完电子报税开户手续后,必须到“报税机购领及写卡”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使用电话报税的双定户,可自行阅读税务局发送的《电话报税操作说明》。
第八条 对办理好电子报税手续的纳税人,征收分局电脑科须及时组织纳税人对使用电子报税工具进行培训。
第三章 电子报税的终止
第九条 电子报税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在注销之前先到征收分局计财科办理纳税帐户的清理手续,再到指定的“电子报税开(销)户”窗口办理电子报税的销户手续,然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章 电子报税户税款的缴纳及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纳税人使用电子报税进行申报,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并办理电子报税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 作为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在申报前应首先在征收分局(或征收所)指定的开户银行的纳税帐户中存入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款项。
第十二条 实行税款征收无纸化后,“缴税凭证”由银行打印,电子报税纳税户可在开设纳税帐号的银行领取该凭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按月(或季)通过报税工具向征收分局申报纳税资料。在电子报税试行期间,还必须向征收科报送一份书面申报表。除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年度报送书面申报表外,其余各税采取每半年集中报送一次书面申报表。
第十四条 电子报税纳税人必须对向税务机关发送的电子数据及提交的书面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二者的一致性。若两者不一致,以电子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电子报税纳税人对使用电子报税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报税工具及报税软件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否则由此造成的逾期申报和逾期纳税,由纳税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电子报税纳税户有权参加电子报税工具使用培训班的学习;有权到征收分局征收大厅查询申报结果和向征收分局申请有关电子报税的技术指导。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任何有关电子报税工具及电子报税软件故障,有权向征收分局或向负责安装的有关公司申请维修。
第十七条 实行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按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因不可抗力或确有困难延期申报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核准的限期内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二)无论本期有无应税事项,均应按规定办理电子报税。
第十八条 电子报税纳税人必须注意保护电子报税密码,发现泄露,应及时通知征收分局停止该码的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密码手续。
第五章 电子报税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电子报税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或虽申报但银行存款不足缴纳税款的,按
《征管法》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操作规程》关于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电子报税纳税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真实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按
《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报税密码泄露造成申报数据不准的,如果是纳税人的原因,则其责任由纳税人承担;如果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原因,则其责任由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由于操作或报税软件差错或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纳税人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或少缴税款的,其责任由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纳税申报问题,本规定没有明确的,按
《征管法》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
停车场和洗车场税务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8日 深地税发[1998]288号)
各分局:
近来发现个别分局对停车场、洗车场的月租或年租收入仍供应《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为严格控管经营业户的经营收入,市局再次重申:停车场的停放收入与洗车场的洗车收入及其配套服务收入一律使用《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停放收入定额发票》与《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洗车收入定额发票》。如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应立即纠正,并对本辖区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和应缴销未缴销的《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此项工作在7月15日前完成。
为方便经营停车场、洗车场业务的纳税户购领、使用发票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市局决定从1998年7月15日起,将《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停放收入定额发票》和《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洗车收入定额发票》合并为一种发票,发票名称为《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停、洗收入定额发票》,面额有7种,分别为1元、3元、5元、10元、50元、100元、500元。新的定额发票启用后,原来两种旧版发票仍继续使用,直至分局与市局的库存发票用完为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停、洗收入定额发票》票样(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21日 深地税发[1998]30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明确:我市所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如未使用计算机开发票的,应按文件规定尽快配备,否则不予以供应或审批自印发票。
符合填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规定的企业需申请自印发票,应提前一个月到我局所属主管征收分局(所)申请,1999年1月1日启用新版发票,企业1999年1月10日前将旧版发票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各有关分局在1999年1月15日前向市征管处书面报告缴销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调整定期定额纳税户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2日 深地税发[1998]448号)
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的精神,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为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平衡税负,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经研究,市局决定对原定期定额纳税户(下称双定户)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定期定额纳税户企业得所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定率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调整带征率的行业只有商品销售的双定户。粮油销售及其它行业的带征率暂不作调整。级距分为“不超过9000元部分、超过9000元至30000元、超过30000元至45000元,超过45000元部分”四级,带征率调整为1%至2.9%(详见附件)。
二、该定率表适用于深圳市内各区缴纳地方税的双定户。
三、各分局在核定双定户的定额后应严格区分双定企业、双定个人承包企业、双定个体户,并分别确定适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及入库科目。
四、此次调整部分行业的双定户的带征率,是在市国家税务局调整定额后进行的调整,各分局要认真组织、严格核定、周密做好工作。如发现共管双定户定额偏低,应向对应的国税征收分局及时提出重新调整意见,避免在同一个区域,同一条街道、同等类型的双定户定额高低悬殊过大,造成新的税负不均。
五、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各分局所需调整双定户申请表,请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并在11月5日前到征管处领取。凡未报告市局安排印制的,由各分局自己负责。
附件:定期定额纳税户企业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定率表
附件: 定期定额纳税户企业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定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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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月经营收入定额 │企业 │个人承包企业 │个体户 ┃
┃ │ ├────┼────┬────┬────┼────┨
┃ │ │企业所 │企业所 │个人所 │ 合计 % │个人所 ┃
┃ │ │得税% │得税% │得税% │ │得税% ┃
┠───┼─────────────┼────┼────┼────┼────┼────┨
┃商 品 │不超过9000元部分 │1.5 │1.5 │0 │1.5 │1 ┃
┃销 售 │ │ │ │ │ │ ┃
┃ ├─────────────┼────┼────┼────┼────┼────┨
┃ │超过9000元30000元 │1.5 │1.5 │0.4 │1.9 │1.6 ┃
┃ ├─────────────┼────┼────┼────┼────┼────┨
┃ │超过30000元45000元 │1.5 │1.5 │1.0 │2.5 │2.2 ┃
┃ ├─────────────┼────┼────┼────┼────┼────┨
┃ │超过45000元部分 │1.5 │1.5 │1.4 │2.9 │2.6 ┃
┠───┼─────────────┼────┼────┼────┼────┼────┨
┃粮 油 │不超过14000元部分 │0.9 │0.9 │0 │0.9 │0.5 ┃
┃销 售 │ │ │ │ │ │ ┃
┃ ├─────────────┼────┼────┼────┼────┼────┨
┃ │超过1400042000元部分 │0.9 │0.9 │0.2 │1.1 │1 ┃
┃ ├─────────────┼────┼────┼────┼────┼────┨
┃ │超过4200070000元 │0.9 │0.9 │0.5 │1.4 │1.3 ┃
┃ ├─────────────┼────┼────┼────┼────┼────┨
┃ │超过70000元以上 │0.9 │0.9 │0.6 │1.5 │1.5 ┃
┠───┼─────────────┼────┼────┼────┼────┼────┨
┃工 业 │不超过7000元部分 │1.8 │1.8 │0 │1.8 │1 ┃
┃加 工 │ │ │ │ │ │ ┃
┃ ├─────────────┼────┼────┼────┼────┼────┨
┃ │超过700020000元 │1.8 │1.8 │0.3 │2.1 │2 ┃
┃ ├─────────────┼────┼────┼────┼────┼────┨
┃ │超过2000035000元 │1.8 │1.8 │1 │2.8 │2.6 ┃
┃ ├─────────────┼────┼────┼────┼────┼────┨
┃ │超过35000元部分 │1.8 │1.8 │1.2 │3 │3 ┃
┠───┼─────────────┼────┼────┼────┼────┼────┨
┃修 理 │不超过6000元部分 │2.3 │2.3 │0 │2.3 │1 ┃
┃修 配 │ │ │ │ │ │ ┃
┃ ├─────────────┼────┼────┼────┼────┼────┨
┃ │超过600020000元 │2.3 │2.3 │0.4 │2.7 │2.4 ┃
┃ ├─────────────┼────┼────┼────┼────┼────┨
┃ │超过2000030000元 │2.3 │2.3 │1.2 │3.5 │3.2 ┃
┃ ├─────────────┼────┼────┼────┼────┼────┨
┃ │超过30000元以上 │2.3 │2.3 │1.4 │3.7 │3.7 ┃
┠───┼─────────────┼────┼────┼────┼────┼────┨
┃娱 乐 │不超过6000元部分 │2.3 │2.3 │0 │2.3 │1 ┃
┃行 业 │ │ │ │ │ │ ┃
┃ ├─────────────┼────┼────┼────┼────┼────┨
┃ │超过600020000元 │2.3 │2.3 │0.4 │2.7 │2.4 ┃
┃ ├─────────────┼────┼────┼────┼────┼────┨
┃ │超过2000030000元 │2.3 │2.3 │1.2 │3.5 │3.2 ┃
┃ ├─────────────┼────┼────┼────┼────┼────┨
┃ │超过30000元以上 │2.3 │2.3 │1.4 │3.7 │3.7 ┃
┠───┼─────────────┼────┼────┼────┼────┼────┨
┃饮 食 │不超过6000元部分 │2.3 │2.3 │0 │2.3 │1 ┃
┃行 业 │ │ │ │ │ │ ┃
┃ ├─────────────┼────┼────┼────┼────┼────┨
┃ │超过600020000元 │2.3 │2.3 │0.4 │2.7 │2.4 ┃
┃ ├─────────────┼────┼────┼────┼────┼────┨
┃ │超过2000030000元 │2.3 │2.3 │1.2 │3.5 │3.2 ┃
┃ ├─────────────┼────┼────┼────┼────┼────┨
┃ │超过30000元以上 │2.3 │2.3 │1.4 │3.7 │3.7 ┃
┠───┼─────────────┼────┼────┼────┼────┼────┨
┃其 它 │不超过6000元部分 │2.3 │2.3 │0 │2.3 │1 ┃
┃行 业 │ │ │ │ │ │ ┃
┃ ├─────────────┼────┼────┼────┼────┼────┨
┃ │超过600020000元 │2.3 │2.3 │0.4 │2.7 │2.4 ┃
┃ ├─────────────┼────┼────┼────┼────┼────┨
┃ │超过2000030000元 │2.3 │2.3 │1.2 │3.5 │3.2 ┃
┃ ├─────────────┼────┼────┼────┼────┼────┨
┃ │超过30000元以上 │2.3 │2.3 │1.4 │3.7 │3.7 ┃
┠───┼─────────────┼────┼────┼────┼────┼────┨
┃理发 │不超过5000元部分 │2.7 │2.7 │0 │2.7 │1.5 ┃
┃美容 │ │ │ │ │ │ ┃
┃照相 │ │ │ │ │ │ ┃
┃桑拿 │ │ │ │ │ │ ┃
┃ ├─────────────┼────┼────┼────┼────┼────┨
┃ │超过5000元14000元 │2.7 │2.7 │0.5 │3.2 │2.9 ┃
┃ ├─────────────┼────┼────┼────┼────┼────┨
┃ │超过14000元24000元 │2.7 │2.7 │1.5 │4.2 │4 ┃
┃ ├─────────────┼────┼────┼────┼────┼────┨
┃ │超过24000元以上 │2.7 │2.7 │1.8 │4.5 │4.6 ┃
┠───┼─────────────┼────┼────┼────┼────┼────┨
┃文 化 │不超过5000元部分 │2.7 │2.7 │0 │2.7 │1.5 ┃
┃体 育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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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5000元14000元 │2.7 │2.7 │0.5 │3.2 │2.9 ┃
┃ ├─────────────┼────┼────┼────┼────┼────┨
┃ │超过14000元24000元 │2.7 │2.7 │1.5 │4.2 │4 ┃
┃ ├─────────────┼────┼────┼────┼────┼────┨
┃ │超过24000元以上 │2.7 │2.7 │1.8 │4.5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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