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企业(含帐证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私营企业)按政策规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生产性企业和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且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性企业均要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考虑到政府转换职能以后,除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特殊行业外,一般的新办企业都不须政府批文,因而也没有明确经营期。在执行政策上难以掌握。为了贯彻落实特区的税收优惠,如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确定其经营期限的,只要其他条件具备,税务机关也可按规定给予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但该企业实际经营期达不到10年的,要按规定追回已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款。)
三、关于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征税问题。
国有企业凡按国务院统一布署进行清产核资,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作了帐务调整并按重估后价值计提折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对其固定资产增值的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征收所得税的,按征收税款数额退还企业。
其它资产评估增值的有关税务处理仍按原规定办。
四、关于若干费用列支问题。
(一)企业按市政府规定标准缴交的城市人口增容费可在税前列支。
(二)凡参加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8%提取,没有参加全市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并在税前列支。
(三)按市政府第26号令关于《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按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2‰以内提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在税前列支。其计算方法与“公益性捐赠”的计算方法相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5月29日 深地税发[1995]160号)
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证券市场税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8号)精神,现对机构从事证券交易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所有内资、外资机构(企、事业单位),无论其从事证券交易(股票、国债、期货等交易)的资金来源、性质(专项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凡有交易所得的,均应按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和除证券交易外还有其它经营收入及应税所得的单位,其证券交易所得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除证券交易外没有其他经营收入的应税所得的单位,其证券交易收入可扣除证券购进成本和必要费用后按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交易中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盈利弥补,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扣除证券购进成本的计价可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或其他方法。同一机构在同一纳税年度只能选用一种方法;扣除必要费用包括借款利息、从事交易人员的工资、报酬和其他杂项费用等。
五、(此条废止)注(注:此条原文为:五、各分局对机构证券交易所得征税存在的问题和检查的结果,要在六月二十日前报市局。)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
“三来一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5日 深地税发[1995]182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5〕115号)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市“三来一补”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4年以前兴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当时已批准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照顾的,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对1994年1月1日后新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其征、免企业所得税,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我局于1995年5月17日以深地税发〔1995〕144号转发)有关规定执行。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足十年的,要追缴回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对在1994年度新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当年获利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从1995年起开始计算减免税期,已征收的税款不再退回。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26日 深地税发[1995]354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01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情况,市局补充通知如下:对我市的林场、苗圃仍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所得税纳税人;对文件所附名单中列举的单位在我市兴办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一律先按15%税率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免税期可执行到1995年年底,以上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3日 粤地税发[1995]016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非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征免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非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应分别核算各项所得,对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要照章缴纳所得税。实行分别核算有困难的企业,其应税所得可按照应税项目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确定。
三、森工、林场、苗圃可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农村的为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按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二)点的第1小点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28日 深地税发[1995]473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中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收入和其它补贴收入应包括企业取得的地方性财政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
二、关于第三条规定,因我市大部分企业未实行计税工资和工效挂钩的工资制度,企业在确定税前列支工资数额时,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可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28日 深地税发[1995]47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强调,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文中“特区内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交纳所得税”的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因此,所有内资企业须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须经由我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才能执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批准汇缴所得税的企业,其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经我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其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有关文件,否则,我局有权依法就地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动科学
技术进步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28日 深地税发[1995]479号)
各分局: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深发[1995]3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我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工业企业投入的科技研究开发费,在不超过下列标准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数可在当年计征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一)一般企业为当年销售额1%:
(二)大、中型企业为当年销售额1.5%;
(三)高新技术企业为当年销售额3—5%,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等四项产品的技术开发费仍按原规定的10%比例扣除。
二、(此条废止)注(注:此条原文为:二、对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免征生产企业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市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免征生产企业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
企业生产上述免税产品应取得相应级别的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的鉴定文件,企业在帐务上要单独核算,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后,从免税产品正式投产算起,就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正在享受新办工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同时符合上述免税产品的所得的免税规定的,不另重复计算免税年度。但当免税产品实际免税年限不足本规定年限时,可对免税产品所得补足本规定的免税年限。)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国有
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6年5月24日 深地税发[1996]248号)
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86号)转发给你们,对于类似补偿金的税务处理请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批复(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在清产
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 深地税发[1996]451号)
各分局:
对国有企业在国家统一部署进行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我局深地税发〔1995〕142号文已经予以明确。
对集体企业按照国务院布置进行清产核资,企业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重估增值进行帐务调整,其增值部分,经研究,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按照清产核资调整后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对增提折旧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也不进行税务调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免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5日 深地税发[1996]634号)
宝安分局:
你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享受政策性减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6〕3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1994年以前兴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我局深地税发〔1995〕182号文已作规定。对这类企业,如果兴办当年已经投产,则无论其当年是否实际收到工缴费收入,都应按原规定处理,给予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因未办理免税手续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回,实际免税年限顺延计算;如果兴办当年因故没有投产,企业实际投产年度在1993年以后且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可以参照现行规定给予“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但对以前已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企业,不可再作更改。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3日 深地税发[1996]677号)
各处室、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
一条所指法定税率在我市为15%的适用税率,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6日 深地税发[1996]681号)
各处室、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文中第三条所指的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不包括被投资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降低的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6日 深地税发[1996]686号)
各处室、各分局:
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73号称: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护费用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市局意见,对企业未设住房周转金且其取得的房租已纳入所得税计税范围的,其职工宿舍维修费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17日 深地税发[1997]176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本文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26日 深地税发[1997]677号)
各税务分局、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可按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2%。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此条废止)注(注:此条原文为:三、将于1998年1月上旬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现对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