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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5号)称: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79号)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日 深地税发[1996]662号)

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对体育彩票发行收入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体育彩票代销单位代销体育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应全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偿
        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11日 深地税发[1996]697号)

各分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6号)称:关于新疆畜牧厅将所属天山饭店大楼等资产的使用权采取收取转让费和资产增值补偿金方式,有偿转让给香港新华国际有限公司30年,应否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你区畜牧厅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将饭店大楼等资产有偿转让给香港新华国际有限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法规定的租赁行为,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请知照。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17日 深地税发[1996]710号)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9号)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 深地税发[1997]17号)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18号)称: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
      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7年1月21日 深地税发[1997]37号)

各分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
       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6日 深地税发[1997]351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复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7〕195号)称:“据了解,证券回购业务是指交易一方(卖方),在卖出证券给另一方(买方)的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双方约定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证券的交易,实质是证券买卖业务。因此,广东证券公司河源营业处从事证券回购买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营业税。对金融企业之间的证券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金融企业之间的证券买卖业务(包括证券回购业务),不属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范围,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政管理部门
      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28日 深地税发[1997]384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的复函》(粤地税函〔1997〕207号)称:
  “一、我省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单位)向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公路路产赔偿收入,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购买‘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业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18日 深地税发[1997]507号)

第一检查分局:
  你局《关于保险业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一发〔1997〕4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保险业的营业额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不能从保险费收入中扣除支付给代理人的手续费,应按保险费收入全额征税。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
        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1日 深地税发[1997]566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试点城市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深圳是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根据上述通知,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息损失,分别在国家核定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制比例内冲销。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按财税字〔1997〕100号文第二点规定,将有关资料报经市局认定后,才能予以抵扣。注(注:根据粤地税发〔1998〕184号,(深地税〔1998〕492号)称:接总局通知,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账、坏账损失,不再由税务部门负责审批,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的抵扣工作,因此,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审核上报从破产(兼并)企业形成银行呆账损失抵扣营业税审批表。财税字〔1997〕100号,第二点停止执行。)
  请一并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车公司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1998年5月5日 深地税发[1998]204号)

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1995〕528号文件转发,各分局执行在案。该文件规定对出租车公司采取供车形式向司机收取车辆价款和管理费的行为,属于出租行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我局通过深入部分出租车公司调查了解,经过认真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出租车公司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出租车公司实行的承包租赁经营方式,是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一种形式,承包司机只是对公司的部分财产即车辆进行承包,不是将企业承包下来经营,并没有改变企业的经营性质。因此,承包司机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仍以出租车公司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承包司机每月上缴的承包费(管理费),是出租车行业内部分配的一种方式,是出租车营运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已经包含在我局对出租车单车定额的营运收入里,对此承包费(管理费)不再征收营业税。
  三、对出租车公司与承包司机在签定承包租赁合同时,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和押金收入,属于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设备或设施转让给他人经营而取得劳务收入的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一并征收营业税,对承包期满退还的押金,可以抵减当期收入或者退税。以上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对出租车单车定额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20日 深地税发[1998]297号)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略称:
  一、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
      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8年8月27日 深地税发[1998]385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225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税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
       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1日 深地税发[1998]430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1号)称:“关于军队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据向有关部门了解,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财综字159号)主要涉及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收入在军队与财政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并未涉及税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时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军队转让该项土地使用权向对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从中扣除上交的‘土地收益金’。”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再审核企业兼并
     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9日 深地税发[1998]492号)

各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市局已以深地税发〔1997〕566号转发各分局执行在案,近接省地税局《关于不再审核企业兼并破产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84号)称:“近接总局通知,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不再由税务部门负责审批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的工作。因此,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审核上报《破产(兼并)企业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抵扣营业税审批表》。已审核的,均不得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抵扣。”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
         欧美深圳进出口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1998年11月27日 深地税发[1998]541号)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国欧美深圳进出口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1998〕11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从事组团赴国外参展及贸易考察活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全部收入扣除代参展单位或贸易考察单位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对我市其他单位组团赴国外参展、考察等活动的收入,应比照以上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培训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12日 深地税发[1998]572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培训业务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454号)收悉。《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五条的规定,文化体育业中其他文化业是指各种展览、培训活动和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以及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因此,职业技能培训劳务应该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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