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
(1994年9月10日 深税发[1994]532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称:“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问题,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7月11日以财税字〔1994〕050号批复,同意对我省保险部门开办的以下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普通人寿保险
(一)子女成长保险金保险;
(二)老人长寿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一)员工公积金保险;
(二)纯二女户养老金保险;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保险;
(四)儿童年金保险;
(五)律师养老保险。
请从1994年1月1日起照此执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工会疗养院(所)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4年10月13日 深税联发[1994]7号)
各分局:
关于工会疗养院(所)的征免税问题,我局深税发〔1994〕485号转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九点已有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4〕007号对《通知》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税问题有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通知》第九点中规定视为‘其他医疗机构’的工会疗养院(所)范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电话答复:工会疗养院(所)系指省总工会办的疗养院,不包括其他部门办的疗养院。据向有关部门了解,我省由省总工会办的疗养院共有13家(名单详见附表,以下简称工会疗养院)。
二、对工会疗养院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提供治病、防病、康复等方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为这些服务项目提供的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业务)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可按《通知》第九条规定免征营业税。经营其他项目,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三、工会疗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疗养院兼营其他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医疗服务和其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医疗服务收入与其他应税劳务收入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总工会所属疗养院名单
1.广东省第一工人疗养院(广州市)
2.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广州市)
3.广东省疗养员接待站(广州市)
4.广州市工人疗养院(广州市)
5.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花都市)
6.广东省第三工人疗养院(台山市)
7.汕头市东山湖矿泉疗养院(汕头市)
8.汕头市岩石工人疗养院(汕头市)
9.梅州市合水职工疗养院(梅州市)
10.广东省总工会鼎湖疗养院(肇庆市)
11.湛江市工人疗养院(湛江市)
12.佛山市工人疗养院(佛山市)
13.深圳市溪冲度假村(深圳市)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8日 深税联发[1994]45号)
各分局:
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52号)称“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收取的临时
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应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 深税联发[1994]77号)
各分局:
近接一些分局电话,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规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购买方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和工程价款一并收取的,在财务上也作为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因此,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2日 深税联发[1994]108号)
各分局:
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07号)称:“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路桥费收入应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5月2日 深地税发[1995]120号)
各分局:
关于对路桥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过路费、过桥费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1995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中又强调,对过桥过路费等不得减免营业税,原来的减免税规定一律停止执行。因此,对过桥过路费收入应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征税,适用税率是5%,以路(桥)收费站为纳税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交纳。
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3日 深地税发[1995]336号)
各分局:
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453号)称:“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于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凡设在我市范围内的,对其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仍按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8日 深地税发[1995]337号)
各分局:
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称:“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
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押运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23日 深地税发[1999]280号)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押运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1999〕6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深圳市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为金融单位提供车辆及护卫服务,对该公司将现金和贵重物品押运到目的地取得的押运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比照本文执行;以前执行中凡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行业
供应给顾客的糕点、月饼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9月19日 深地税发[1995]346号)
各分局:
近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行业供应给顾客的糕点、月饼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5〕171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服务业’第(三)项‘饮食业’的注释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的精神,凡是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其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你市一些酒(饮)店、酒楼、宾馆除给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外,也相应供给一些自制糕点、月饼等食品给顾客食用,是属于饮食业的经营范围,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应一并按‘饮食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
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31日 深地税发[1995]407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212号)称:“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8月30日国税函发〔1995〕479号明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规定:‘条例第
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对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没收、
抵押、变卖、转让房地产交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1996年1月15日 深地税函[1996]2号)
市规划国土局:
你局深规〔1995〕692号函悉。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决而产生的房地产转让、变卖如何交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产权人因违法,其房地产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充公,变价款全额上缴国家财政的,不征收营业税。
二、因经济纠纷,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以房地产抵债,因而发生了产权的转移,对抵债的房地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
三、以房地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借款人到期无力归还贷款,被人民法院裁定抵押的房地产收归金融机构所有,房地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抵押借款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对证券公司保证金利息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6月21日 深地税发[1996]280号)
第一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证券公司保证金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检查一发〔1996〕3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第(一)项第5点有关“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于证券公司保证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不应征收营业税。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20日 深地税发[1996]304号)
各分局:
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称:“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7月21日 深地税发[1996]384号)
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市局已以深地税发〔1996〕304号转发各分局遵照执行。现省地方税务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如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深地税发〔1996〕304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品和粮食复制品,如包、糕点、饼、面等(下同),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
二、除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制品和粮食复制品应当征收增值税外,其他一律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拍卖行拍卖房地产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16日 深地税发[1996]565号)
各分局:
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房地产征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6〕215号)称:
“一、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债务人的房地产用以偿还债务的征税问题,根据现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拍卖机构受法院委托拍卖债务人的房地产用以偿还债务属销售不动产行为,纳税人是被拍卖的不动产所有人(债务人)。因此,对拍卖成交额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
按照《
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八)点,‘拍卖成交后,出具凭证,代为扣缴有关税费、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以及运输等手续的规定,请你们与有关拍卖机构办理有关委托代征手续。
二、对拍卖机构拍卖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用以偿还债务的,对拍卖成交额,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依5%计征营业税。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的房产地收入,若如数上缴财政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24日 深地税发[1996]6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