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拟订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综合平衡,指导本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交给北京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主管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
2.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电力行业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及成品油的进出口需求平衡、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减轻企业负担等职责。
3.原北京市物价局承担的全部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本市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有关综合性工作。加强对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综合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做好关系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平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规划研究和政策制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空间布局优化和城乡协调发展。
2.推进本市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保证重大项目合理布局、防止盲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审批的投资项目,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投资审批责任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推进融资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市场化融资机制。
3.强化价格的调控作用,实现物价监督检查管理重心下移,逐步将物价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责下放给区县,加强对物价的监测、分析,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