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四)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以上四项制度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7月1日前制定并予以公布。
三、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季度由市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共同组织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制约监督制度。
1、各级政府、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订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
2、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3、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投诉的处理。要建立、完善行政许可统计制度。
4、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国发〔2003〕23号文件的要求,由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共同组织、承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重点为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四、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并抽调得力人员,做好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行政机关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考虑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作出相应安排。7月1日前,各行政机关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要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三)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所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由市编委办会同市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