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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3修正)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和学习的权利。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使用其中一种。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及重要宣传标记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彝族人员。
  自治县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彝、汉两种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使用其中一种。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行政,推动自治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公正司法,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为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三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县立足本地资源优势,着重发展林业、畜牧、旅游、水电、冶炼、矿产、建材、化工、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
  第二十条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自治县实际,管理和保护自治县境内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山草坡等自然资源,依法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需求,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资源开发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照顾。
  第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努力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开展对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方法。
  自治机关对外地及外商在自治县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公益事业、兴办企业等提供优惠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进行开发建设,并帮助这些企业协调好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农村应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引导农民按自愿互利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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