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8年8月6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1月10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四川省乐山市管辖区域内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除彝族外还居住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如需变动,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沙坪镇。
第三条 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依照
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县一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富裕、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
宪法、法律、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
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自然条件和产业结构等特点,实行分类指导。
自治县利用丰富的水力、矿藏、森林、旅游等自然资源,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时注重环境保护,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点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和民族政策及民主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发扬勤劳朴实、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改革妨碍民族兴旺和人民勤劳致富的陈规陋习,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