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场馆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加强民族竞技体育队伍建设,对在全国、省、市体育比赛中获得奖牌者给予奖励。”
54、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外地籍干部和本地籍干部之间”。
55、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6、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民族经济、文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57、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自治机关不断加强对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改革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陈规陋习,严禁宗族和家支开展非法活动。”
58、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每年公历十一月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59、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各族干部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策、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努力为人民服务。”
60、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把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多种措施,从各民族特别是彝族公民中培养各级干部、各类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干部政策,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配备干部。注重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
61、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自治机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并为他们提供发挥才智的环境和条件。
自治县对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奖励。”
62、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给予适当照顾。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可从农村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一定数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