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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3)

  48、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倡尊师重教。对教师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稳定教师队伍;鼓励教师到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和边远乡村小学从事教育工作,福利待遇从优。”
  49、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管理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鼓励科研活动,普及科技知识,推广科技成果,开拓科技市场,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科研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0、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管理自治县的文化事业,弘扬和发展具有时代精神、民族特点的文化艺术。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文化馆(站)、图书馆(室)、电影院(电影放映队)、广播、电视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娱活动,丰富自治县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依法打击反动、淫秽物品的宣传和经营活动。”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自治机关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自治机关重视档案事业,加强地方史志的整理和编纂。”
  51、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分作两款,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制定发展规划,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发展民族传统医药,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依法兴办多种形式的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完善的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
  自治县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和农村常见病的防治。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积极发展妇幼、母婴、老年保健事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和设施建设,抓好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和边远乡(镇)从事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品的监督管理,严禁制售、使用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依法加强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52、第四十六条改作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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