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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3)

  自治机关动员社会力量办好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对军属、烈属、鳏寡老人、残疾人员和孤儿给予关心和照顾。”
  43、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44、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县的教育事业,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制定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教育规划,改革教育体制。”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为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学,强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大力发展成人教育、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建立远程教育网络。
  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自治机关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财产,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自治机关重视盲、聋、哑、弱智儿童和青少年的特殊教育。”
  第五款作为第六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提倡并鼓励自学成才。”
  45、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自治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合作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
  46、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逐步增加对教育的财政投入,其增长幅度应高于自治县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作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切实办好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中、小学校(班),所需经费由自治县财政给予解决,不足部分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对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的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和贫困的汉族学生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少数民族特困家庭的学生享受助学金,免交学杂费。”
  第四十条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自治县内的彝族中、小学(班),应当同时采用汉语文和彝语文进行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47、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内的高中招生时,对少数民族学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
  自治县报考大、中专院校的考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的照顾。对考入大专院校学习的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和汉族贫困学生给予适当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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