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强化水土保持,鼓励兴修水利,防治水害。
自治机关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作为自治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的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21、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自主地管理”修改为“依法管理”。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支持发展股份合作、独资、合资等多种形式的企业,并给予正确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第三款调整至第二十八条修改后作为第二款。
增加第三款为:“自治机关依法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协调、监督,提供服务,尊重其自主经营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自治县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自治机关保障上级国家机关设在自治县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监督他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3、第二十六条改作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发展邮电事业,加强邮政、电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统一规划,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业。鼓励集体组织和个人兴修公路和兴办交通运输业,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干线公路和乡村道路建设,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扶持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政策和优惠照顾。”
24、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根据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统筹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减少或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自治机关重视城乡建设,编制城乡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把沙坪及其他重点集镇建设成为连接城乡经济和文化的纽带。”
25、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第一款。
第二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物价管理权限和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地方的产品和商品价格。”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后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实行开放的、多种形式的市场流通体制,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价格欺诈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