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农村应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引导农民按自愿互利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先进的农业实用技术,加快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努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自治县依法保护农业用地,禁止乱占耕地和其他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17、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依法监督自治县境内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规范的土地资本营运机制。
自治机关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18、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把林业作为一项重要产业加强建设,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深化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建立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森林火灾。”
第三款删除。
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正确处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形式的绿化造林,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
增加第四款和第五款:“自治机关制定商品林的发展规划,搞好林副产品的开发利用。合理解决好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营造的商品林木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出售。
自治县在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中,地方财力受到影响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自治县财政相应的经济补偿。”
19、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积极发展畜牧业和其他养殖业。统一规划、科学开发和利用草山草坡,正确处理林牧矛盾,推广良种,保护和发展地方优良畜种,建立健全各种服务体系,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发展饲料加工,提高畜禽产品质量,推进产业化经营。”
20、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总体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科学保护,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