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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3)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3年1月10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峨边彝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沙坪镇。”
  2、第四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富裕、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3、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自然条件和产业结构等特点,实行分类指导。”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利用丰富的水力、矿藏、森林、旅游等自然资源,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时注重环境保护,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4、第七条修改为:“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点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和民族政策及民主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发扬勤劳朴实、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改革妨碍民族兴旺和人民勤劳致富的陈规陋习,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5、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自治机关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活动,共享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
  6、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7、第十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为自治县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8、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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