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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市人大字[2003]17号)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经2003年8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日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明河水体、设施和景观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明河流域应当科学治理、加强保护、严格管理、合理开发、发挥综合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明河花溪水库大坝至乌当大桥段和麻堤河、陈亮河、小车河、市西河、贯城河的水体、设施及两岸绿线范围内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南明河的保护和治理,监督、协调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花溪、小河、南明、云岩、乌当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南明河段的保护和治理,监督、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和水利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二)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的治理和保护;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的监督和管理;
  (四)林业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规划、渔业、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明河的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各界、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资或者投资治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南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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