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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邮政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邮政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贵州省邮政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2日

            贵州省邮政条例
  (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畅通,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邮政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服务、保障、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市、州、地、县邮政主管部门在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邮政工作。
  第四条 邮政事业是社会公用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的普遍服务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邮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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