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2日
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盗窃、抢劫、非法入侵、破坏、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的活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为目的,综合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技防产品组成的系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落实技防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新闻单位对技防设施涉密事项进行的公开报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