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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于2003年12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3年12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2003年12月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第五条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会同同级工会和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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