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分别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本行业的厂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单位改制方案,破产方案,资产重组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环境保护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资产状况、担保情况、工程建设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三)重要规章制度,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聘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六)单位公积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情况;
(七)民主评议中级以上管理人员情况、重要岗位人员选聘和任用情况,职工的招聘、晋升、解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情况,奖惩制度执行情况;
(八)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等收入的分配方案,单位年度业务招待费用和公费出国出境情况;
(九)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事业单位其他应当公开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前款规定的事项事前不宜公开的,事后应当适时公开。
第八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二)处分和处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三)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情况;
(五)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六)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九条 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公布应当公开的事项,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涉及厂务公开的一般性事项可以采取情况发布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内部报刊、墙报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