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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已于2003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日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厂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务、校务、院务、所务等称谓的统称。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职工公开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设的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厂务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有利于本单位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和推行厂务公开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应当确定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务公开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本系统厂务公开工作。
  行政监察、国有资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人事、审计、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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