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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修正案(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7日)废止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11号)


  《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修正案》已由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7月25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29日

          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修正案
  (2003年7月2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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