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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10号)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3年5月29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29日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确定保护范围:朝阳路以西、民族大道西段以北、当阳街以东、新华街以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其中兴宁路、民生路为重点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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