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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日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水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含车渡、客渡)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以及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未设立航运管理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市)的水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由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水路运输发展的需要编制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水路运输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申请开办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水路运输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资金和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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