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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档案条例

  第三十四条 对档案进馆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到达进馆期限由于特殊原因暂时不能进馆的档案,档案馆可以委托档案管理单位代为保管,委托保管时间不超过10年,受委托单位应当将档案目录报送档案馆。
  第三十六条 档案机构应当建立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和档案信息网络,采用数字技术管理、开发和利用档案、文件。
  第三十七条 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保管档案、文件。
  档案馆的馆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八条 档案机构应当对破损、霉变、字迹褪变等受损档案、文件,及时采取修复、复制等措施,保持档案、文件的完整。
  第三十九条 销毁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与利用

  第四十条 档案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文件。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公开的档案、文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其移交、捐赠或者寄存的档案、文件的,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免交利用费。
  第四十二条 利用档案、文件时,不得采用勾抹、描摹、涂改或者伪造、剪裁、抽取等行为改变档案、文件原貌。
  第四十三条 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信息的开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档案信息的研究开发和出版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的,档案机构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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