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档案条例

  (二)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库,保存和管理电子档案;
  (三)采用科学手段管理所收集的档案资料,确保完整和安全;
  (四)对馆藏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五)提供馆藏档案资料的利用;
  (六)参与重大活动拍摄;
  (七)采集、研究、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八)为其他档案机构提供业务、技术示范和服务;
  (九)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对社会进行宣传教育;
  (十)接受档案捐赠,向社会提供档案寄存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市档案馆是中心档案馆,区档案馆应当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及其电子文件。
  第十三条 市、区文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和收集本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办理完毕的文件及其电子文件,并向其提供利用;
  (二)向社会提供公开性文件的利用;
  (三)建立电子文件信息数据库,保存和管理电子文件;
  (四)采用科学手段管理所收集的文件资料,确保完整和安全;
  (五)组织文件的价值鉴定;
  (六)向市、区档案馆移交达到进馆期限的文件及其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收集和保管城市建设档案资料,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及其电子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文件,按规定向档案馆、文件中心移交,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档案工作人员接受专业培训。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与收集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机构的建立、变动或者撤销;
  (三)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四)市、区及其有关部门主办的重大活动;
  (五)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