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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档案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社区档案管理。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档案、文件的完整和安全。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
  第九条 从事档案管理、整理、评估、咨询、技术等服务的中介机构须经依法设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业务。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机构包括:
  (一)市、区档案局;
  (二)市、区档案馆;
  (三)市、区文件中心;
  (四)其他依法设立的档案机构。
  第十一条 市、区档案局是市、区档案事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档案管理规定、工作制度;
  (二)依法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现代化管理、档案宣传、档案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四)组织档案价值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接收和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征集其他组织及个人产生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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