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珠海市档案条例》经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3年7月25日通过,2003年9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17日
珠海市档案条例
(2003年7月25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机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管理、利用档案、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及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条例所称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尚未移交档案馆保管的文书材料。
本条例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者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电子档案是指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参数和其他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