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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修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1月 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8日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经营活动及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四条 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遵循公正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建筑市场的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亮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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