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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公共客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调度;
  (二)按照规定携带和使用相关证照,做到车证相符、人照相符;
  (三)佩戴统一服务标志,衣冠整洁,仪表大方,使用文明用语,讲普通话,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为乘客主动提供安全、文明、周到的服务;
  (四)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行车提示,启动车辆应做到先关门,后起步;
  (五)按线行驶,接站停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到站不停或者越站停车,不得中途逐客、滞站揽客,不得在公共客运线路站点以外的行驶途中上下乘客和敞开车门招揽乘客,不得互相追逐抢拉乘客,不得擅自改变营运路线,不得载客加油;
  (六)车辆运行中由于临时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向乘客说明,并安排乘客持已购车票改乘同线路营运车辆;
  (七)按照规定的票价售票,向乘客给付有效票据,并认真查验票据;
  (八)维护车厢内的正常秩序,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营运车辆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按照行车作业班次计划营运;
  (十)其他为维护公共客运车辆正常营运而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服务,应当受到社会尊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堵妨碍公共汽车、电车正常营运。
  第三十一条 乘客乘坐公共客运车辆,应当遵守公共客运车辆乘坐规则,主动接规定购票,使用其他有效票证或者其他免费、优惠乘车证件的,应当主动出示票证。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动物乘车。
  盲人、伤残军人、一级残疾人凭证可以免费乘车。
  市人民政府可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对其他人员的优惠办法。
  第三十二条 乘客乘坐公共客运车辆,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准点、舒适的客运服务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一)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的;
  (二)不出具有效票据的;
  (三)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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