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辆应当停放在批准的保管站。
临时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设点从事宣传活动,须经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 在城市街道设置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城市园林绿地、绿篱、绿带、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设专人维护保洁,保持干净卫生,整洁美观。
第十六条 在城市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设施破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七条 在城市街道和公共场地张贴、悬挂标语和宣传品的,须经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张贴悬挂。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不得乱贴乱挂,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砂石、泥土及其他散装物品或液体的,应当密闭、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十九条 车辆清洗、维修、装饰,必须在批准的经营场所内进行。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
第二十条 临街建筑物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经常清洗粉饰,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沿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围挡;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灰尘飞扬,污水流溢。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必须按标准处理路面。禁止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场地干净清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要求,完成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