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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要求,完成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工作。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不得将服务项目转让或者再委托给他人。”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城市主要景点、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主要街道、广场、车站等,应当按照夜间景观照明规划的要求设置照明设施,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启。
  本市对夜间景观照明设施用电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夜间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开启。
  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由设施载体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出资建设,并负责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设施启闭工作。”
  十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居民小区、街巷,由社区居委会、家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废旧物品收购经营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物品堆放整齐,进行围挡遮盖。
  流动回收废旧物品经营者,不得在城市主要街道、文物园林景点、城市广场等场所,收购废旧物品。”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宾馆、饭店等服务行业和院校、企业事业单位食堂产生的泔水,实行统一收集,密闭清运,集中消纳,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
  产生泔水的单位应当设置泔水集中收集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集清运处理。
  具备自行清运泔水条件的单位,应当将泔水运送至指定的消纳场所,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十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增加二项作为本条第八项、第九项:“(八)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九)不得乱弃动物尸体。”
  十九、删除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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