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3年6月19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1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城市夜间景观照明建设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