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侵占水体、土地;不得违反景区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毁损景物、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植被;不得建设有损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毁损橡胶坝等防洪设施;
  (二)向小溪、清水渠内排放污水,倾倒积雪、垃圾、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物质;
  (三)在小溪、清水渠内洗刷车辆;
  (四)炸鱼、电鱼、网鱼或在非指定区域内钓鱼;
  (五)在非指定区域内游泳、滑冰;
  (六)损坏景区建筑、雕塑、座椅、警示牌、标示牌及绿化、照明、健身、经营、安全、通讯、保洁等设施;
  (七)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八)倾倒垃圾、渣土、流体废弃物,堆放物料;
  (九)擅自设置经营服务摊点,兜售鲜花、食品等商品;
  (十)擅自设置广告牌,张挂张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
  (十一)擅自驶入或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车辆;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枯枝落叶,燃烧物品;
  (十三)攀折、刻画、钉拴、摇晃树木,采摘花果、采集籽种;
  (十四)跨越栏杆,移动座椅、保洁设施,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
  (十五)在树木、建(构)筑物等各类设施上涂抹、张贴;
  (十六)携带宠物、践踏草坪、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塑料包装袋等废弃杂物;
  (十七)从事看相、算命、烧纸等迷信活动;
  (十八)其他损害汾河景区绿化、环境卫生、设施及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 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重点保护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汾河景区管理机构违反景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毁损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者污染、破坏环境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或由有关执法机关给予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