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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3修正)

  居民(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本辖区居民(村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的治安联防队,开展治安巡逻活动,配合公安派出所维护治安秩序,建立文明安全小区。
  第二十二条 市、区综治委可以建立一支志愿者治安巡逻队,配合巡警在闹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案件多发地区巡逻,参与防范和制止打架斗殴、偷盗、抢劫、暴力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并及时将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及人员报告或扭送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建立志愿者治安巡逻队的具体事项由市综治委拟定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民航、邮电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站、机场、码头的治安管理和邮件管理,严格检查违禁物品,协助有关部门阻止无特区通行证人员进入特区;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抢劫、盗窃运输物资、旅客财物和破坏交通运输设施、通讯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类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合辖区内的综治委、公安派出所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居民治安防范教育,严格管理各类居住人员;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人力防范和科技防范相结合,进行治安联防。
  各物业管理公司在受聘管理住宅区物业时,应当加强对治安防卫设施的管理,完善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舆论单位应当准确及时报道司法机关查获和惩处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宣传见义勇为、勇于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模范事迹和治安防范中的有效举措,弘扬社会正气,打击社会丑恶现象。

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治安管理责任由各单位领导负责。各级综治委应当与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订治安责任合同,确定治安管理目标责任,并监督、检查治安责任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综治委对辖区各单位的治安管理目标责任实行年终专项考核,并把考核结果转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治安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为不合格:
  (一)因治安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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